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贾彬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贾彬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剧<甜甜的陷阱>投资协议》;
二、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6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610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10元,由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201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杉赫影业(珠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10元,由本院退回12015元。被告杭州叮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