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钦富:
原告郑然颉与被告陈钦富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费用人民币6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6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正,按国家借贷年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定于2026年4月15日16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6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天皓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