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全:
原告珠海市宏远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鹏辉、何建平、易建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鹏辉在其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鹏客土石方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易建全在其未出资的51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鹏客土石方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何建平在其未出资的49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鹏客土石方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6303.29元,由被告黄鹏辉、易建全、何建平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宏远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3.2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黄鹏辉、易建全、何建平共同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