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波:
原告陆平与被告欧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平支付运输款40000元;
二、被告欧阳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02元,由被告欧阳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陆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7.0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欧阳波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