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兆欢、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梁君义与被告梁兆欢、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兆欢、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君义退还办证服务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兆欢、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君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梁兆欢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