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弟发:
原告李志坚与被告刘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弟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坚支付款项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85元,由被告刘弟发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志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8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弟发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