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嫣笑:
本院受理原告徐桃兰与被告陈嫣笑、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449.5元(以29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的标准,自2025年8月2日起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至4项的支付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