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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22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白眉陈水果批发商行诉被告毛奎明、蔡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16:10:55 打印 字号: | |

毛奎明、蔡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白眉陈水果批发商行诉被告毛奎明、蔡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毛奎明、蔡玉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白眉陈水果批发商行支付货款193854及利息(以货款193854为基数,从2025年6月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实际收取4363.89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白眉陈水果批发商行负担63.89元,被告毛奎明、蔡玉芬共同负担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