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2462号
庄康其: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诉被告庄康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4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10.5元(以16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欠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6日。以上暂计为人民币17710.5元。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3日 9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9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