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0950号
王若寒: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涛与被告何亮亮、被告王若寒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亮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涛返还投资款100万元;
二、被告何亮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涛支付利润款231417.8元;
三、被告何亮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以33141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1417.8元为基数,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四、被告何亮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涛支付律师费13000元、担保费1506.41元;
五、驳回原告张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1.25元,由被告何亮亮负担。原告张洪涛预交的上述23371.25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被告何亮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