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2924号
珠海市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群与被告珠海市柏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丽群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1.77元,由原告刘丽群自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