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月勇,刘小飞,珠海市宝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苏亚虎与被告邵月勇,刘小飞,珠海市宝钿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34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注销公司。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