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小波:
原告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建设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景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85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81541.8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14.17元元[以81541.8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11月12日];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96456.02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