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网盛装饰有限公司、向绍东、韩宗余:
原告黎洪良与被告珠海网盛装饰有限公司、向绍东、韩宗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30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3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0988.78元(大写:贰拾玖万零玖佰捌拾捌元柒角捌分);2、判令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34989.79元(以290988.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3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