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华:
原告珠海舒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7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分配的合作利润共计人民币13238.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润的利息(以未分配的合作利润为基数,其中9月应分配利润为5900.19元、10月应分配利润为7338元,自应支付分配利润之日次日起,其中5900.19元按10月2日、7338元按11月2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1.14+7.34=28.48元);以上合计为13266.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