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科如、陈映劭、第珠海好嗨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面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科如、被告陈映劭、第三人珠海好嗨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99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陈科如为(2024)粤0402执914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陈科如在出资额60000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陈映劭为(2024)粤0402执914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陈映劭在出资额240000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86.87元,由被告陈科如、陈映劭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面道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86.87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陈科如、陈映劭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