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伟: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少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6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少伟对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5)第643号裁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陈小艳的债务,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林少伟对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5)第643号裁决书确定的由陈小艳负担的仲裁费20310.18元,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7.97元,由被告林少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87.97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林少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