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燚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永洪:
原告徐澳江与被告珠海市燚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永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0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燚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永洪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澳江退还定制家具款23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珠海市燚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永洪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徐澳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6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燚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永洪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