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梁发超与被告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50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梁发超与被告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早教课程会议服务协议》;二、被告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发超退还剩余课时费22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发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快乐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