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793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梁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2-06 15:31:35 打印 字号: | |

梁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梁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793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9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梁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9712.19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的利息2102.71元、罚息9411.38元、复利254.93元及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8月30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被告梁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782.91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的利息193.11元、罚息721.85元、复利21.64元及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5月14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梁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570.80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的利息263.09元、罚息993.01元、复利29.70元及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7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四、被告梁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0.56元、保全申请费1983.5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梁国亮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同意被告梁国亮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梁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