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元: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郑博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33170.20元(截止代偿事实发生,被告尚欠本金421177.93元、利息11421.96元、罚息570.31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人民币10909.05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470.41元(以代偿款433170.2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25年11月3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473549.66元。5、判令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云峰路188号10栋25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粵(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3871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