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祯林、王驭、第三人重庆星世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祯林、王驭、第三人重庆星世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追加唐祯林、王驭为(2024)粤0402执9647号案件被执行人,唐祯林在52.08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王驭在14.69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21390号民事判决书中重庆星世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9.19元,由被告唐祯林、王驭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