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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287号原告张碧君与钱睿哲、钱维华、第三人广州市吉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0287号原告张碧君与钱睿哲、钱维华、第三人广州市吉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0287号原告张碧君与钱睿哲、钱维华、第三人广州市吉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1 09:28:41 打印 字号: | |

钱睿哲、钱维华、第三人广州市吉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碧君与钱睿哲、钱维华、第三人广州市吉盛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维华、钱睿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2]325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工资31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27482.14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4.55元,由被告钱维华、钱睿哲负担。保全申请费609.82元,由被告钱维华、钱睿哲负担。原告张碧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74.55元,保全申请费609.82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274.55元、保全申请费609.82元。被告被告钱维华、钱睿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