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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773号原告程晓与叶英明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73号原告程晓与叶英明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773号原告程晓与叶英明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1 09:26:39 打印 字号: | |

叶英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晓与叶英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晓投资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26元,由被告叶英负担479.26元。原告程晓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9.26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479.26元。被告叶英明负担的479.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