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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004号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文(长春)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004号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文(长春)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004号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文(长春)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09:24:01 打印 字号: | |

国文(长春)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文(长春)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项目质保金37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项目质保金产生的利息3458.33元(利息计算利为LPR,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8日计算至2025年7月24日,计得3742.71元,后续利息以此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违约金112,500元(未付金额375,000元*30%=112,500元,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2,100,000元(总工程款3,750,000元*0.005*逾期天数112),但是原告酌情考虑,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金额的30%);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增加请求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