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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14号原告肖井艳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4-01 19:17:1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

    本院受理原告肖井艳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1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上午11时0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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