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纪文都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艺璇与被告广东世纪文都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29日订立的考研辅导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辅导费用人民币217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