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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42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欧子欣、谢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17:08:11 打印 字号: | |

欧子欣、谢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欧子欣、谢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欧子欣、谢晓伟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欧子欣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03600.99元及暂计至2025年6月16日止的利息84507.59元、罚息43.25元、复利796.33元,共计人民币1188948.16元二、判决被告欧子欣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103600.99元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5个基点的基础上浮50%(贷款发放日每满1年调整)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84507.5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三、判决被告谢晓伟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被告欧子欣、谢晓伟名下共同共有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湖滨路1919号6栋1701房的依法处置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5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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