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3221号原告施培红诉被告杨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01 16:42:08 打印 字号: | |

杨胜仁:

本院受理原告施培红诉被告杨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胜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培红返还借款本金121835元;

二、被告杨胜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培红支付以下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61835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8.16元,由被告杨胜仁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施培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8.1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杨胜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