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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492号原告张建渝与被告张德生、谭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6:31:22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4492号 

张德生、谭雪梅

原告张建渝与被告张德生、谭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德生、谭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渝支付租金22000元;二、被告张德生、谭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渝支付物业管理费5016.37元;三、驳回原告张建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41元,由原告张建渝负担414.75元,由被告张德生、谭雪梅负担560.6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建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5.41元,由本院退回560.66元。被告张德生、谭雪梅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