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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070号 原告陈六妹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广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6:25:2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0070号 

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广锋:

本院受理原告陈六妹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广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六妹支付欠付运营收益15600元;二、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六妹支付违约金7400元;三、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六妹退回运营软装配置费38888元,以及支付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38888元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吴广锋对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15元、保全申请费656.06元,均由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广锋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六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0.1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