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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885号 原告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6:23:3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5885号 

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199.7元;二、被告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21519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4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被告广州市韵康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