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语焉电子商务商行:
本案受理原告刘咏淇诉被告淳安语焉电子商务商行肖像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视频的侵权商品链接,并在被告经营的“淳奢女装”抖音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合计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