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娓:
本院受理的林丹丹诉祝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祝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丹丹支付租金27600元及违约金4000元;二、被告祝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丹丹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共计14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37元,财产保全费350.15元,均由被告祝娓负担。原告林丹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37元,财产保全费350.15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祝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25.37元,财产保全费350.15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