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燕:
本院受理的许大廷诉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准许原告许大廷撤回对被告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大廷负担。原告许大廷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海燕:
本院受理的许大廷诉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准许原告许大廷撤回对被告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大廷负担。原告许大廷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