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培:
吴琨诉曾永培、张智君、顾嘉俊、叶健峰、叶静遥、叶艳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确认《房屋转让协议》、《合伙购房分配确认书》无效(合同价值240000元);2、判令各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7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4日09:30在本院2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