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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570号原告珠海盛悦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廷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作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14:31:1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盛悦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廷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4570元;2.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以54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从2025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0日为456.25元);3.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5年4月、5月占用费262668元;4.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金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5.被告吴廷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