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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271号原告胡伯润与被告许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4-01 09:45: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胡伯润与被告许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427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许永香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永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伯润偿还借款本金 31000 元;

二、被告许永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伯润支付利息(以本金 31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 年 9 月 10 日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75 元(原告胡伯润已预交),由被告许永香负担。被告许永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5 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伯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5 元,由本院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