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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776号原告尹晓东、尹晓新与被告黄胜祥、叶惠兰、黄华明、黄玉怡、黄玉珠,第三人张德成、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8:26:49 打印 字号: | |

张德成:

本院受理原告尹晓东、尹晓新与被告黄胜祥、叶惠兰、黄华明、黄玉怡、黄玉珠,第三人张德成、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尹晓东、尹晓新可按4.4364%比例向被告叶惠兰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2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对应安置房面积标准为19.52㎡),可按6.3377%比例向被告叶惠兰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2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超出确权部分建筑面积补偿权益及应归于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权益;二、确认原告尹晓东、尹晓新可按4.4364%比例向被告黄胜祥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3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对应安置房面积标准为19.52㎡),可按6.3377%比例向被告黄胜祥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3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超出确权部分建筑面积补偿权益及应归于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权益;三、确认原告尹晓东、尹晓新可按1.9013%比例向被告黄玉怡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4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对应安置房面积标准为8.37㎡),可按6.3377%比例向被告黄玉怡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4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超出确权部分建筑面积补偿权益及应归于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权益;四、确认原告尹晓东、尹晓新可按0.5028%比例向被告黄玉珠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5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对应安置房面积标准为2.09㎡),可按1.6759%比例向被告黄玉珠主张珠香拆〔三溪〕福溪001-5号《“三溪”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沥溪、福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确定的超出确权部分建筑面积补偿权益及应归于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权益;五、被告叶惠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晓东、尹晓新支付搬迁费760.53元;六、被告黄胜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晓东、尹晓新支付搬迁费760.53元;七、被告黄玉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晓东、尹晓新支付搬迁费760.53元;八、被告黄玉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晓东、尹晓新支付搬迁费190.06元;九、驳回原告尹晓东、尹晓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2.73元,由原告尹晓东、尹晓新负担5211.37元,被告叶惠兰、黄胜祥、黄玉怡、黄玉珠共同负担5211.36元。被告叶惠兰等四人共同负担的诉讼费5211.36元,原告尹晓东、尹晓新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尹晓东、尹晓新,被告叶惠兰等四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