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兰、陈克田,第三人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33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陈克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兰、陈克田,第三人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33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