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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11号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1 17:49:40 打印 字号: | |

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58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金55814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132883元;3.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11072.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1072.2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停车票费用36954.5元;5.驳回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