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新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珠海市新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01131.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131.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5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珠海市新荣置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4729.36元;3.驳回原告珠海市新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为8990.84元,由被告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