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4284号原告谭学汶与被告邓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7:18:5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谭学汶与被告邓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邓革胜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革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学汶返还款项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自2024年10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革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学汶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三、被告邓革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学汶支付截至2025年4月3日期间利息16513.72元及支付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4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邓革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学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五、驳回原告谭学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57元,由原告谭学汶负担2247元,被告邓革胜负担8110元。财产保全费3805元,由原告谭学汶负担825元,被告邓革胜负担2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