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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899号原告陈乙东与被告薛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7:17:48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陈乙东与被告薛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薛旭超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8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乙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1.34元(原告陈乙东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乙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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