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西与被告王万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万如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8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万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建西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5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万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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