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欢欢:
本院受理原告薛飞飞与被告江欢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2025年8月3日原告医药费500元、误工费25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80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5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