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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545号原告曹枫华与被告吴捷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小彬、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2:57:40 打印 字号: | |

黄小彬:

本院受理原告曹枫华与被告吴捷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小彬、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曹枫华赔付医疗费1942.27元、误工费18406.8元、护理费6690元、营养费500元、就医交通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以及鉴定费3948元,合计34687.07元。

二、驳回原告曹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3元(已由原告曹枫华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曹枫华负担865.82元,被告吴捷文负担467元,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曹枫华预交的4,372.99元,由本院退回3507.17元,被告吴捷文、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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