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叶苑敏与被告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苑敏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523.76元(已由原告叶苑敏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王文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叶苑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3.7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王文杰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