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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091号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 5)粤0402民初21091号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1091号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0 14:33:01 打印 字号: | |

黄益宏: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091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056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30561.6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黄益宏对被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3.55元,保全费2714.52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