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乐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乐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爱乐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45891.22元及滞纳金(以欠款145891.22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6.30元,由被告深圳市爱乐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